土地出让金怎么收
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通常根据以下几种情况确定:
1. **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** :
- 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土地,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%收取。
- 1990年5月19日后取得的土地,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%收取。
2. **已购公有住房、经济适用房等转让** :
- 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%收取。
3. **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** :
- 1990年前取得的土地,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%收取。
- 1990年后取得的土地,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%收取。
4. **工业用地补办出让** :
- 1990年前取得的土地,按标定地价的30%收取。
- 1990年后取得的土地,按标定地价的50%收取。
5. **基准地价计算** :
- 有实际成交价的,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,按成交价不低于40%的标准计算出让金。
- 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,则依照全部地价40%计算。
6. **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** :
- 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%计算。
7. **异议处理** :
- 如果受让人对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有异议,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,按评估价的40%计算。
8. **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** :
- 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%,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后,再按不低于40%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。
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,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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